如何应对商标撤三
【法律咨询】
近日,有襄阳市保康县某饮用水公司负责人前往律所咨询商标被撤三有关法律问题;案涉商标第32类,2015年6月申请,2016年5月初审公告,2016年8月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商品为啤酒、果汁、饮料、纯净水等;2023年4月被他人申请撤三,2023年12月被国家商标局撤销。
当事人陈述因公司厂房地址搬迁,未能够及时收到国家商标局寄送的相关文书材料,导致案涉商标被撤销,直至2025年初与他人续签商标授权许可协议时方才发现商标已经被撤销。
【撤三条件】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
《商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律师评析】
襄阳商标律师认为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任何主体均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撤三申请,当事人如何应对就成为整个事件的分水岭。如果收到撤三文书,置之不理或未能及时应诉大概率商标会被撤销,正确方式是应当举证证明对案涉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有明确的使用目的并且需证明公开使用,更为重要的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即:及时收集前三年使用案涉商标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或服务标识展示,广告制作,交易合同文书、授权许可文件、微信收款码、收款收据、送货单、宣传图片、礼品图片培训图片、朋友圈截图等,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应诉。
如果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一方面,在本案中,当事人公司因为迁址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通知文书,未能及时应诉非常可惜,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否则可能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商标等知识产权已经逐渐成为企业的优质资产,广大经营者应当提升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成立专门的IP部门运营管理知识产权,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助力企业行稳致远。
彭心辉律师,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专业领域:诉讼仲裁、知识产权、涉外法律、企业法律顾问等
襄阳商标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39 0727 3103
地址: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领秀中原写字楼21层
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10号领秀中原写字楼21层 441003 襄阳知识产权律师
电话:139 0727 3103
邮箱: Lawpeter@126.com
备案号:京ICP备17043076号
知识产权律师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