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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某某酒店同款”枕头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评析】

【案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苏01民初XXXX号

【当事人】

原告:上海XX亚朵公司

被告:江苏XX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公司成立于2013年,系中国知名生活方式品牌集团,主营住宿业务并于2022年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截至2024年6月原告在营酒店1412家,客房超16万间,注册会员超过7600万,在国内中高端酒店规模及市场占有率名列前茅。原告享有第49867247号“亚朵”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至今合法有效。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电商平台注册“XX 品牌官方旗舰店”大量销售侵害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网站推广介绍、图片中大量使用并突出展示侵权标识。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第49867247号“亚朵‘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万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答辩意见】

一、被告售卖标的物与第24类商品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相同或类似产品;

二、被诉侵权产品详情页明确标注了自有品牌,“亚朵同款”的描述非商标性使用;

三、被诉侵权商品系第三方生产加工后提供,具有合法来源;

四、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时间端、利润低、侵权情节轻微,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

一、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亚朵同款”或“XX酒店同款”等标识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被诉侵权行为属于在类似侵权产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二、赔偿责任

如果被告侵权成立,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应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关于赔偿数额适用法定赔偿。

【判决结果】

一、被告停止侵权;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律师评价】

襄阳知识产权律师认为判断商标侵权的主要法律依据系《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在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产品,且被诉产品标识不属于描述性使用,系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容易使社会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故推广中使用“XX酒店同款”标识侵权行为成立。

通过本案提示“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商业推广行为应当合法合规;提醒广大市场主体经营者尤其是电商从业者在平台推广产品时需要特别注意审查是否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具有合法来源,最好主动申请注册自有品牌进行宣传,避免陷入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未雨绸缪,方能行稳致远。

【襄阳商标律师团队】

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系襄阳地区一家历史悠久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除了传统的民商事、行政、刑事、法律顾问等传统法律服务外,知识产权、涉外法律服务等逐渐成为襄阳地区律所的特色法律业务。

长久律所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专业承接襄阳地区及周边城市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版权申请、著作权纠纷、商标申请、异议、答辩、复审;商标侵权诉讼;商标许可、转让;商标融资;专利侵权行政裁决、专利诉讼纠纷;商业秘密诉讼;不正当竞争纠纷;域名争议;知识产权运营;企业法律顾问等。

襄阳知识产权律师团队自成立以来承办了多起版权纠纷、商标侵权诉讼及专利侵权行政裁决等知识产权案件,团队律师已经为多个企业、作家、画家、MCN、非遗传承人、电商达人、政府机构、商会、协会、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等提供过IP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团队律师还多次受邀为襄阳不同地市市场监管部门、企业、高校和商会协会讲授知识产权法律讲座,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为不同需求的客户提供多样化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襄阳商标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39 0727 3103;

律所地址: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领秀中原写字楼21层441100

【作者简介】

彭心辉律师

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硕士研究生;

执业领域:知识产权、诉讼仲裁、涉外法律、企业法律顾问等;

电话:139 0727 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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