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菲庄园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评析
近日,一篇围绕全球“82年的拉菲到底生产了多少瓶”的新闻文章冲上百度头条热搜,“拉菲”红酒的知名度可见一斑;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多种报刊、书籍、影视都有记载“拉菲”“LAFITE”在葡萄酒行业的地位、历史、品质等情况,很多电视剧、电影情节中经常出现诸如“开一瓶82年拉菲”的桥段;在司法判决案例中关于拉菲红酒还发生过一个判赔数额较大的故事,下文即对相关案件事实进行简要评述以飨读者。
【案件文号】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313号 民事判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初5号 民事判决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拉某罗某柴某德酒庄(CHATEAULAFITEROTHSCHILD)
被告(上诉人):
南京金某希某酒业有限公司
南京拉某庄园酒业有限公司
南京华某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深圳市骏某酒业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
杭州佩某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醉某酒业有限公司
上海久某酒类有限公司
【争议焦点】
1.原告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2.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3.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4.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LAFITE】商标
原告通过继受取得案涉11229XX号“LAFITE”商标、第112291X号“CHATEAULAFITEROTHSCHIL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上述两个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7日。
2017年5月25日、2018年1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分别认定在2012年12月24日、2010年2月11日之前,原告的“LAFITE”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并且“拉菲”已经与“LAFITE”商标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2017年12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在2013年1月14日之前“LAFITE”商标构成驰名商标。
【拉菲庄园】商标
案涉被诉商标“拉菲庄园” 系被告金某希某公司于2005年4月1日申请注册。2007年11月14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457834X号,核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酒(饮料)等。
2013年9月2日,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予以撤销;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述争议裁定;2015年3月18日,北京市高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商标评审委员会55856号裁定;2015年4月2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维持“拉菲庄园”商标。
201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行再34号判决,撤销北京高院3129号判决,维持了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理由:该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LAFITE”在“拉菲庄园”商标申请日前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以“拉菲”指代原告的“LAFITE”商标,并且“拉菲”已经与原告的“LAFITE”商标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拉菲与“LAFITE”的音译并形成了稳固的联系,争议商标“拉菲庄园”与引证商标“LAFITE”构成近似商标。
【案情简介】
被告金某希某公司通过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委托生产合同、运营合同、授权书等方式授权他人使用“拉菲庄园”,被诉侵权标识“拉菲庄园”“LAFEIMANOR”及两者组合的标识侵害了原告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拉某庄园公司将“拉菲庄园”登记为企业字号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涉案“LAFITE”商标专用权;南京拉某庄园公司、深圳骏某公司、杭州佩某公司、北京醉某公司等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委托代理人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取证,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侵权赔偿数额计算方法与公式。原告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使用被诉侵权标识“LAFEIMANOR”“拉菲庄园”,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亿元,公开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1. 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宣传带有“拉菲庄园”“LAFEIMANOR”及两者组合标识的葡萄酒产品;2. 拉某庄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拉菲”文字;3. 立即停止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4.判令南京拉某庄园酒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100万元;南京华某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20万元;赔偿合理开支近300万元,部分被告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5. 被告金某希某公司、拉某庄园公司在《中华工商时报》、搜狐网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关于相关被告承担连带责任部分,维持原审其他判决内容。
【裁判要旨】
(一)“拉菲”与“LAFITE”商标之间已经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可以作为“LAFITE”商标的中文译名获得保护;金某希某公司等七方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二)拉某庄园公司、骏某公司、佩某公司、醉某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本案中,金某希某公司等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利用他人的竞争优势和机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损害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律师评析】
襄阳商标律师彭心辉认为本案最终判赔金额超过7600万元人民币,在当时对于商标侵权案件来说可算做“天价赔偿”,对于中国其他类似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注:2024年“郎”酒诉“夜郎古”酒案一审判赔金额超过1.96亿。
注册商标即便并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仍然存在被撤销的法律风险。故企业经营者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尽量避免出现挑选与驰名商标近似、类似的标识,提前布局规避被诉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在商标注册后亦应当规范使用,避免出现被撤三、无效的命运。
关于商标侵权数额计算方式,权利人应当穷尽举证义务,按照原告实际经济损失、被告非法获利、许可使用费倍数、法定赔偿的顺位提交尽可能多的计算方法;正如在本案中,原告代理人提出按照“被告销售额×利润率”计算被告方的非法获益数额并最终被人民法院采纳。
关于惩罚性赔偿,侵权主观状态和是否为驰名商标系重要考量因素;权利人可以举证证明被告方存在侵权恶意,是否多次重复侵权,人民法院将依据案涉事实酌定惩罚性赔偿的具体倍数,更有利于原告诉求的实现。
另一方面,站在被告的立场,为了降低赔偿责任,可以选择从合理来源、不知情、善意等方面举证抗辩;但是归根结底,打造培育自己的商标品牌,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基业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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