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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科技公司侵犯电路板设计商业秘密案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情简介】

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某科技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硬件研发及销售业务。周某等4人原系某科技公司员工,离职后成立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某北京科技公司)、某廊坊有限公司(简称某廊坊公司)。某科技公司主张周某等4人窃取了其型号为ZD300-24S220N模块电源电路板的电路布局及工艺要求等技术秘密(简称涉案技术信息),并提供给某北京科技公司和某廊坊公司使用,以及某北京科技公司和某廊坊公司明知涉案技术信息是某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仍用于生产、销售与某科技公司完全相同的产品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故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某北京科技公司、某廊坊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支出7716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含有涉案技术信息的电源产品已经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公开销售,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获得涉案技术信息,涉案技术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不符合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不构成商业秘密,故判决驳回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在被诉行为发生之前,某科技公司生产的承载涉案技术信息的产品已经公开销售,通过对公开销售的产品进行壳体拆卸、电路板去胶、对部分元件进行拆解和测量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直接观察,很容易得到电路板上的电路布局、元件选择、连接关系和工艺要求等涉案技术信息,而去胶、拆解、测量所用到的仪器是恒温烙铁、数字电桥、数显卡尺、万用表等常规仪器,且具体的拆解测量过程较为简单,不需要特殊的技艺或付出过高成本。同时,对于磁芯及骨架型号、绝缘胶带宽度、导线规格和绕线圈数、磁芯中心是否开气隙等技术信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简单拆解的基础上,结合行业一般知识即可获得。因此,某科技公司主张的涉案技术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法定要件,不构成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所保护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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