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知名品牌商誉的“搭便车”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摘要】
百度在线公司于2001年注册“百度”文字注册商标。百度商务酒店在其经营的酒店的店面招牌、酒店内的淋浴房玻璃、拖鞋等使用“百度商务酒店”、“天津百度商务酒店”等字样,并在“携程网”、“去哪儿网”等使用“天津百度商务酒店”,提供订房服务。百度在线公司认为,百度商务酒店恶意注册包含有“百度”文字的企业名称,给公众造成混淆,并且在酒店的企业标识及宣传资料中对“百度”文字商标进行了突出使用,其目的在于利用百度在线公司的市场信誉及声望,误导公众,使得公众误认为二者存在某种联系,进而选择入住。该行为既侵犯了百度在线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又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认定百度在线公司所持有的“百度”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百度商务酒店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百度”二字经百度在线公司多年使用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经达到与百度在线公司紧密联系的状态。百度商务酒店将“百度”二字作为其企业字号,并将“百度商务酒店”使用在其店面招牌及店内设施物品上,将导致消费者对百度商务酒店的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足以引人误认为百度商务酒店与百度在线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百度商务酒店主观上有利用“百度”商誉的过错,客观上会借助“百度”作为百度在线公司注册商标所累积的声誉,其行为会造成市场混乱,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驰名商标认定问题,对于涉及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如果被告的同一行为在不认定驰名商标的情况下,依照相关规定仍然能够制止的,则没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本案中,针对百度商务酒店的侵权行为,已依照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其停止侵权。故对于同一行为无必要再通过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进行再次评判。一审法院判决百度商务酒店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大量企业名称与商标权权利冲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原告往往都是基于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认定等多项权利基础主张权利。本案在原告同时主张认定驰名商标和不正当竞争的情形下,严格遵循驰名商标认定的因需认定原则,适用驰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性前置审查,在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的情况下,已实现制止被告侵权行为的效果,没有再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排除无需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的情形,对于平衡商标权人与他人利益、防止权利滥用、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的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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