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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公司与银光公司、谢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规范软件开发权限 加强数据安全保障

——腾讯公司与银光公司、谢荣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0)粤0106民初36378号】


【当事人】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三腾讯公司)
被告:广州银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银光公司)、谢荣
【案情与裁判】
三腾讯公司于2011年开发推出微信软件,享有微信软件、微信红包、微信黄脸等的著作权及“微信”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并共同运营微信软件,对微信平台进行安全防护、隐私防护和运维服务。银光公司推出的Y3微聊管理系统软件,实现了群控微信软件账号、监控及统计数据、群控批量操作等恶意功能,在“微聊”管理平台上使用与微信红包、表情相同的内容。三腾讯公司认为银光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谢荣是银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收取款项,与银光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故起诉请求判令银光公司、谢荣停止侵权、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73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银光公司开发运营的软件通过技术手段破解微信用户在手机上缓存的数据包密钥,破坏了微信平台的正常运行秩序,对三腾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银光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三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719万余元。银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撤回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在信息数据已经对社会的发展和用户行为产生巨大影响力的现实之下,数据安全是互联网产品的重要内容。微信软件具有个人社交及商务往来的多重功能,该软件的平稳运行及安全的重要性愈加凸显。各类基于微信软件出现的侵权现象层出不穷,对于微信的运营和数据安全存在隐患。本案对于涉案软件在数据安全方面存在的缺陷和对三腾讯公司造成的影响进行认定,并据此判处高额赔偿,明确地制止和警示侵权行为,同时全面保护软件开发和运营者的知识产权,有力保障和推动了科创企业不断推陈出新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也是对互联网运营中数据信息权益的认定和保护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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