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I公司与菲沃泰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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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I公司与菲沃泰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018)粤73民初2555号】
【当事人】
原告:P2I有限公司(简称P2I公司)
被告: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菲沃泰公司)、惠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城公司)
【案情与裁判】
P2I公司源于英国国防部资助的防务项目,其ZL98807945.3号“表面涂层”专利于2005年获得我国发明专利授权。菲沃泰公司2016年成立,是我国一家专注纳米表面功能改性的民营企业。P2I公司认为菲沃泰公司、长城公司制造、销售的镀膜设备处理的手机使用了P2I公司上述专利。P2I公司委托鉴定机构检测并出具鉴定报告,并通过国家行政查处获得官方检测报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二者产品制备工艺是否实质性相同,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可采信的检测报告并不足以支撑反应前后分子结构层面的技术比对,无法体现被诉侵权产品原液中每一种单体的分子结构变化,无法判断是否具有专利对应技术特征。相反,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因为增加了其他活性物质,理论上必然发生共聚交联生成网状聚合物,将明显不同于依照专利方案制备出的直链型聚合物。因此,二者并非实质相同。合议庭采纳技术调查意见,认定菲沃泰公司、长城公司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中外企业就涉外、涉新材料侵害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技术难度大,社会影响面广,关系自主创新保护和平等保护的利益平衡。此类技术案件的技术事实查明是解决知识产权诉讼争议的关键点。本案中,技术调查官通过解读数据、评析报告,结合专业知识,确立化工产品技术方案实质相同的判定原则,对全面覆盖原则在涉聚合物专利侵权案件的适用给出重要指引,为化工类专利侵权案件不能机械简单套用全面覆盖原则提供了良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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