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意公司与敏实集团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规范软件许可使用方式 营造诚实信用营商环境
——快意公司与敏实集团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2019)粤73知民初1519号】
【当事人】
原告:广州快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快意公司)
被告:敏实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敏实集团公司)、宁波信泰机械有限公司(简称宁波信泰公司)等二十四个公司
【案情与裁判】
2013年至2018年间,敏实集团公司向快意公司购买了478个ERP系统软件的许可证数,约定未经许可的工厂或超过用户数需要根据实际使用量购买许可证授权。快意公司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鉴定机构统计了敏实集团公司使用涉案软件时产生的log in及log out 记录,结论为2017年度的总用户名数量为1380个,2018年度的总用户名数量为927个。快意公司认为敏实集团实际使用软件用户有1380个,超出了授权许可数478个,侵害了快意公司对该软件的复制权,诉至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约定敏实集团公司购买涉案软件数量的计算单位为“许可证数(Named User)”,结合合同内容及软件登录页面处“User ID”“Password”的设置,由此可以确定双方约定的授权许可方式为命名用户许可授权。合同并没有约定“许可证”是单个还是并发的命名用户许可证。在此情况下,应当从保护软件著作权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合同所述“许可证”做限缩解释,根据当时的技术发展情况、软件类型及用途等因素考虑,“许可证”应当系“单个命名用户许可证”,也即一个许可证仅能一个命名用户使用。“用户数”与“许可证数”亦是相互对应的,使用方式亦为一致,即一个许可证对应一个用户。
敏实集团公司辩称其购买了涉案软件后,将软件复制安装到服务器上,提供购买的许可证账号及密码给其下属公司,各公司通过远程登录虚拟机的方式登录服务器使用涉案软件。涉案合同明确约定了“甲方同意并遵守标准许可证授权使用规范”,虽然敏实集团公司购买了多个涉案软件许可证,但仍然应当遵守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要求及按照授权范围使用涉案软件。敏实集团公司实际使用涉案软件的用户有1380个,超过了合法授权许可用户数478个,故敏实集团公司对涉案软件的使用方式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许可范围,侵害了快意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复制行为由敏实集团公司实施,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余二十三个被告与敏实集团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综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敏实集团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快意公司涉案软件的复制权的行为,赔偿快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400万元。本案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在计算机软件及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的网络时代,如何准确、恰当、合理对合同内容进行解释是处理这类案件的关键之处,本案的处理方法可为此类案件提供有益的借鉴。同时,通过本案的审理,可以向社会传达正确的信息,引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在充分运用新技术的同时,应当遵循当事人的合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惯例,不能为了满足自身利益而利用技术手段打“擦边球”,规避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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