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知识产权律师,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yer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数据合规数据合规

网购差评是否构成侵权---申某诉王某网络侵权纠纷案

襄阳知识产权律师彭心辉   2023年11月18日

 

【裁判文书】

一审: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埔民一(民)初字第2228号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54号

 

【基本事实】

王某在申某在淘宝开设的美国正品代购店购买一条皮裤,后因体验不佳给予差评;店主申某认为王某的差评导致其店铺商誉受损和订单损失,随向法院提起侵权纠纷之诉。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王某根据自身感受及事情经过在淘宝网上给予差评及追加评论,并未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其次,申某也未提供证据来证明因王某的差评而导致其商誉受损的事实。

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驳回申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本院认为,本案的系争焦点是被上诉人给予差评的行为及相关评论内容是否对上诉人经营的淘宝网店构成了网络侵权。淘宝网设置买家评论功能的目的就是出于网络购物具有虚拟性的特征,希望通过买家网购后的真实体验评论在买卖双方之间构建一个信息对称的平台。

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买家有权在收到货品后凭借自己购物后的体验感受在上诉人的淘宝网店评论栏中选择是否给予差评,而买家在淘宝网上给出何种评级和评论往往系基于货品本身是否与网店描述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且买家作出的相应评级和评论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这种评级和评论不是基于主观恶意的目的,卖家则不能过分苛求每一个买家必须给予好评。

从上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看,被上诉人王铮韵给予差评的行为及相关评论内容并非系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因此,从主观上来看,被上诉人的行为并非属于侮辱诽谤行为。故被上诉人给予差评的行为及相关评论内容并不构成网络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负担。

 

【律师观点】

当今社会网购行为日益普遍,在出现收到货物与店家描述不一致时,建议双方优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鉴于实体经济不易,不建议购买者轻易给予差评,评论应当客观公允;网络店家亦应该妥善处理退款或退货事宜,避免出现诉累,耗时费力;另一方面,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购参与者各方均应依法行事,方能行稳致远。

 

 

(襄阳知识产权律师在线法律咨询135 0727 2412)


图文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