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公司诉英伟特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来源:国家版权局
能动化解标准必要专利纠纷 正向推动各方合作共赢
——华为公司诉英伟特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2021)粤73知民初386-388号】
【当事人】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简称华为公司)
被告:英伟特SPE有限责任公司(INVT SPE LLC)(简称英伟特公司)
【案情与裁判】
本三案所涉发明专利分别为:专利号ZL02142556.6、名称“自动请求重发发送和接收方法及其设备”,专利号ZL200910008458.0、名称 “通信终端装置和无线通信方法”,专利号ZL01803504.3、名称 “正交频分复用通信装置”。2015年1月-10月,涉案专利原专利权人发函华为公司就其涉及3G、4G通信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进行许可谈判,因双方存在较大分歧,未达成许可协议。英伟特公司于2017年受让取得涉案专利权,并于2020年2月就涉案专利的同族专利在德国对华为公司提起侵权诉讼。华为公司则认为涉案专利不属于标准必要专利,其在中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终端产品不侵害英伟特公司专利权。英伟特公司经华为公司催告后未在中国起诉,华为公司遂提起本三案确认不侵权之诉。开庭审理后,经合议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全球和解协议,华为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通过谈判达成许可协议是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解决的最优途径,谈判达成的结果能够充分地体现标准必要专利为市场所认可的价值。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引导下,及时回归理性、开展诚信和积极谈判并达成全球许可,为此类纠纷的妥善解决起到了良好的导向和示范作用,应予赞许。
【典型意义】
本三案为标准必要专利确认不侵权之诉,技术事实认定难度大,存在多国平行诉讼,谈判过程亦存在包括华为公司在全球市场布局变化、英伟特公司作为非专利实施主体、双方报价差距近百倍以及全球平行诉讼持续升温等诸多难点。考虑到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特殊性质,双方协商合作不仅有利于技术运用和转化,更能充分体现专利市场价值,符合双方根本利益。调解过程中,法院并不局限于本案诉讼,而是从解决双方全球纠纷着眼,要求双方全球平行诉讼的代理人一并参与和解谈判过程,充分陈述立场和方案,法院综合评估并与各方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全球一揽子和解,原被告双方先后寄来感谢信和锦旗。本三案纠纷的成功化解,不仅推动双方重回协商谈判的理性轨道,促使双方建立稳固的合作基础,更为当前愈演愈烈的标准必要专利争夺战提供了正向引导,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推动重大涉外案件妥善解决的良好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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