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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涉数据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例一:抖音短视频抓取案
二审案号:(2021)京73民终1011号
一审案号:(2019)京0108民初35902号
【案情】
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创锐公司)未经许可,直接抓取、搬运抖音平台数据集合中的5万余条短视频文件、1万多个用户信息、127条用户评论内容,并在刷宝App进行展示和传播。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微播视界公司)以创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创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40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创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令创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微播视界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创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涉案抖音平台上短视频的整体,及其与用户信息、用户评论组合而成的数据集合,是微播视界公司通过收集、储存、加工、传输等实质性投资而形成的,由此产生的竞争性利益,应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尽管单一短视频内容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但是微播视界公司对涉案短视频整体享有竞争法上的合法权益。用户昵称、用户头像等用户信息,虽属个人信息,但涉案的19000余用户个人信息系微播视界公司经用户同意收集并使用,故微播视界公司对涉案个人信息享有使用权。
创锐公司直接、大量抓取搬运涉案数据集合中的短视频、用户信息、用户评论在刷宝APP使用,不仅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所有权,而且损害了微播视界公司基于对涉案个人信息合法使用而形成的商业利益。同时,被诉行为还实质性替代了微播视界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直接损害了微播视界公司的竞争性利益,并阻碍网络短视频行业发展、破坏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福利。因此,创锐公司的被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二:汽车消费者投诉信息抓取案
二审案号:(2022)京73民终3718号
一审案号:(2021)京0105民初41693号
【案情】
北京奥蒂思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奥蒂思公司)与北京车质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车质网公司)均从事汽车投诉咨询类业务,奥蒂思公司运营的网站“汽车门网”复制、搬运车质网中5万余条投诉信息并在其运营的“汽车门网站”中展示使用,并且将历史信息作为新的投诉信息予以发布,虚构投诉处理进展和结果。车质网公司以奥蒂思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奥蒂思公司立即停止复制、搬运、虚构投诉信息的行为,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判令奥蒂思公司及其唯一自然人股东赵朋连带赔偿经济损失975830元,其他费用7417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奥蒂思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令奥蒂思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奥蒂思公司、赵朋共同赔偿经济损失975830元、其他费用74170元。奥蒂思公司、赵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车质网公司收集海量用户对各品牌汽车的投诉信息后,进行逐一审核、分析、整理、修改,并通过专业编辑最终按照统一格式在网站前端展示。这一过程并非简单的数据收集,而是对消费者投诉信息进行了特定格式和内容的加工整理。在此过程中,车质网公司付出了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等经营成本,其基于此而获得的信息数据具有经济价值,是一种合法的竞争资源。车质网公司正是基于上述强大的数据加工和生成能力,才能与广大汽车厂商、汽车技术研发机构、服务机构等建立沟通机制,进而实现商务合作。同时,其大量数据收集能力也成为进一步增强汽车用户粘性、吸引新用户的基础。车质网公司因上述用户数据所获得的竞争优势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奥蒂思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用复制和搬运的手段将他人积累的投诉信息据为己有,并公然作为自身经营资源予以展示和使用,是一种不劳而获和食人而肥的行为,不仅会给对方经营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更会使得相关消费者和汽车企业误以为其具有相应的市场力量和经营能力,进而有可能与其发生经营活动,是一种混淆真实投诉渠道、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因此,被诉行为在本质上系违背诚信原则,攫取和损害他人经营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三:游戏账号租赁平台案
二审案号:(2022)京73民终3270号
一审案号:(2020)京0108民初27529号
【案情】
四川众聚云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众聚公司)运营的APP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运营的游戏的玩家和账号出租方提供租号中介服务,并提供一键上号功能、在平台中使用涉案游戏名称和角色形象图片等服务。北京卓易讯畅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卓易公司)提供了涉案APP的下载服务。腾讯公司以众聚公司、卓易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众聚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1882600元及合理开支117400元,请求判令卓易公司立即停止提供涉案App的下载。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众聚公司提供租号中介服务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其提供上号器的行为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使用涉案游戏名称和角色形象图片的行为仅仅起到介绍指示作用,不构成混淆或误认。卓易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参与被诉行为的实施,且及时停止提供下载服务,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令众聚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及合理开支117400元。众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网络游戏“一人一号”是当前网络游戏通行的商业惯例,也是涉案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游戏公司据此掌握真实用户数据。租号网所提供的租号中介服务,客观上获取和传播了大量游戏账号、密码,破坏了游戏数据和用户信息的真实性,容易导致外挂、练号、卖号等游戏黑灰产业的滋生。被诉引导用户关闭“QQ登录保护”功能的行为,极易引发盗号、用户数据泄露等问题,威胁QQ、微信等相关产品的安全运营,干扰了网络游戏实名认证机制和未成年人防沉迷要求的落实,损害了未成年人上网健康,破坏了游戏匹配规则,降低正常用户的游戏体验和对腾讯公司服务的评价,属于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综上,被诉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四:“省钱招”流量截取案
二审案号:(2021)京73民终1092号
一审案号:(2019)京0105民初22451号
【案情】
魔方网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魔方网聘公司)通过“省钱招”浏览器插件,在用户选择“智联招聘”网站提供的服务时,篡改“智联招聘”网站页面设置,插入比价窗口链接,以更低的价格诱导用户;在用户点击链接中“通过省钱招下载”按钮后,页面跳转至魔方网聘公司经营的网站。此外,魔方网聘公司读取用户从“智联招聘”网站下载的简历信息,将该本未收录的简历存储到自身数据库。“智联招聘”网站经营者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简称网聘公司)、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智联三珂公司)以魔方网聘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魔方网聘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324667.52元、合理费用75261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魔方网聘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令魔方网聘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网聘公司、智联三珂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费用65261元。魔方网聘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智联三珂公司和网聘公司经营的“智联招聘”网站以其简历资源的丰富性、真实性而吸引用户流量、建立市场竞争优势。“智联招聘”网站经过长期经营和宣传,在国内招聘行业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拥有庞大而稳定的用户群体,形成较高的用户粘性。基于其商业模式,“智联招聘”网站通过多年经营和宣传在国内招聘行业所获得的竞争优势,属于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魔方网聘公司通过“省钱招”浏览器插件,篡改“智联招聘”网站页面设置,插入比价窗口链接,以更低的价格诱导用户,并通过页面跳转实现用户的截流。上述行为截取了“智联招聘”网站的用户流量,掠夺了智联三珂公司和网聘公司基于其经营成本所将获得的经营成果,阻碍了其与用户之间的正常业务往来,破坏了智联三珂公司和网聘公司的商业经营模式。同时,魔方网聘公司通过“省钱招”插件获取用户个人账户中简历的行为,无论其是否获得用户的授权许可,均不影响该行为的不正当性。“省钱招”插件直接将“智联招聘”网站的用户规模、产品价值作为自身的竞争优势,明显属于搭便车的行为。被诉行为本质上属于不正当地利用他人通过长期经营积累的市场成果,为自己快速谋取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妨碍、破坏了智联三珂公司和网聘公司在合法商业模式下开展的正常经营活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五: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非法使用案
二审案号:(2020)京73民终3422号
一审案号:(2017)京0108民初51904号
【案情】
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学而思公司)、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好未来公司)、亿度慧达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亿度公司)在其经营的高考派网、高考派App、高考帮App、“好未来高考派”微信公众号中以不正当手段使用和售卖广州爱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爱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称爱拼公司)收集、加工的“662所高校学生毕业十年就业薪酬和就业行业分析”数据。爱拼公司以五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好未来教育集团(简称好未来集团)、学而思公司、好未来公司、亿度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学而思培训学校(简称学而思学校)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4900万元及合理费用3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好未来集团、学而思学校与学而思公司、好未来公司、亿度公司存在共同实施被诉行为的主观合意,不足以证明好未来集团、学而思学校参与实施了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学而思公司、好未来公司、亿度公司的行为违反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令学而思公司、好未来公司、亿度公司连带赔偿爱拼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费用15万元。爱拼公司、学而思公司、好未来公司、亿度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爱拼公司通过投入智力劳动,对诸多高校毕业生十年间的就业薪酬及行业相关数据进行深度分析与系统整合而形成的大数据产品(简称涉案数据),是爱拼公司的重要经营资源,爱拼公司对其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学而思公司、好未来公司、亿度公司未经许可销售、使用涉案数据,并将其作为自身产品对外宣传,获取竞争优势,主观恶意明显。该行为不仅损害了爱拼公司对涉案数据享有的竞争利益,从长远看,也将降低大数据行业研发者进行技术创新和投入的积极性,破坏竞争秩序,阻碍大数据行业的正常、有序发展,并最终造成消费者基于大数据产品和服务所享有的社会福利的减损,具有不正当性和可责性,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六:侵犯数据商业秘密案
二审案号:(2020)京73民终2581号
一审案号:(2019)京0105民初2200号
【案情】
赵媛姣入职北京融七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融七牛公司)后,融七牛公司明确了赵媛姣的保密义务,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赵媛姣将融七牛公司《市场花费台账模板2018-7月》excel文件等商业秘密违法披露给竞争对手北京智源享众广告有限公司(简称智源享众公司),智源享众公司获悉后主动联系其中记载的渠道商寻求商务合作。融七牛公司以赵媛姣、智源享众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赵媛姣、智源享众公司停止被诉行为、永久删除承载商业秘密的文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3.0768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媛姣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智源享众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均侵害了融七牛公司的商业秘密。故判令赵媛姣、智源享众公司停止被诉行为、永久删除承载商业秘密的文件,赵媛姣、智源享众公司分别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15万元,共同赔偿合理开支3.0768万元。赵媛姣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客户数据或营销获客渠道属于AI平台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支撑,客户数据或营销渠道的精准程度同时也是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企业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体现,在符合秘密性、价值型、保密性的条件下,构成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员工或前员工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适格法律主体,其不得非法使用其工作中接触到的客户数据或营销渠道等经营信息。竞争对手在明知或应知该商业秘密属于员工或前员工违法披露的情况下,仍恶意获取、使用的行为,同样应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本案还提出,商业秘密权利人已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案例七:微博舆情数据抓取案
二审案号:(2019)京73民终3789号
一审案号:(2018)京0108民初28643号
【案情】
湖南蚁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蚁坊公司)未经许可,通过非法手段擅自抓取、存储、展示新浪微博后台数据,使鹰击系统用户在脱离微博平台的情况下可以实时查看、浏览大量新浪微博内容,并基于对新浪微博数据的整理分析形成数据分析报告后向用户提供。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梦创科公司)以蚁坊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蚁坊公司停止被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72万元及合理开支28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蚁坊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令蚁坊公司停止被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微梦创科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及合理开支28万元。蚁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微博平台数据分为未设定访问权限的公开数据和其他非公开数据,根据被诉行为表现,蚁坊公司系通过利用技术手段破坏或绕开微梦创科公司访问权限,抓取、存储微博平台中包括已设置访问权限的非公开数据的平台数据,并基于这些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形成数据分析报告,影响微博平台数据安全,破坏微梦创科公司数据展示规则和其所提供服务的正常运营,破坏微梦创科公司与用户间协议的履行,损害微梦创科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使对于未设定访问权限的公开数据的抓取,也需要结合个案的数据数量、规模、价值,以及后续使用行为对原平台的实质性替代等因素对相关行为的正当性进行判断。
同时,本案还强调反不正当竞争系“调整行为的法”,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对被诉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仅系对其行为本身的评价,并不延及至其所提供的服务模式以及相关市场。因此,在肯定舆情监测这一行业的必要性的同时,本案仅对涉案行为进行正当性评判。
 
案例八:饭友App数据抓取案
二审案号:(2019)京73民终2799号
一审案号:(2017)京0108民初24510号
【案情】
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复娱公司)未经许可,绕开或破坏技术保护措施而抓取新浪微博后台数据,在其运营的饭友APP中使用微博数据。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梦公司)作为微博运营者,以复娱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复娱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93.2万元及合理开支16.8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复娱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令复娱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微梦公司经济损失193.2万元及合理开支16.8万元。复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服务的实质、用户和经营范围的重叠程度、流量和数据对平台企业的价值等因素进行分析,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竞争关系。复娱公司实施被诉数据抓取、使用行为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具有破坏性,且被诉行为对微博平台数据展示规则造成干扰,影响了微博用户协议正常履行,且饭友App因被诉行为而对微博构成实质性替代,致使微博平台数据安全受到潜在威胁,正常运营遭受破坏并丧失用户流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本案还认定,擅自抓取他人数据的行为和正当的“链接”行为存在本质区别,对以设链为名而行抓取数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以否定评价。

案例九:视频账号分时租赁案
二审案号:(2022)京73民终1154号
一审案号:(2020)京0108民初7028号
【案情】
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腾讯北京公司(统称腾讯公司)共同运营腾讯视频,惠州市淘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淘卓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中将腾讯视频VIP账号拆分,以2-3天为周期低价出租,付费者可以通过其提供的腾讯视频VIP会员账号登录。腾讯公司以前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为由,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淘卓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15707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淘卓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淘卓公司收到起诉材料后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停止,故判令淘卓公司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57070元。淘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腾讯公司运营腾讯视频并通过“付费VIP会员”模式获得的商业利益,是其正当经营行为的结果,其通过此种经营策略获得的是合法的经营利益。VIP会员账号既是网络视频公司的盈利点,也是其重要的流量入口,因此与VIP会员账号相关的商业利益是腾讯公司享有的正当竞争利益。
被诉行为降低了腾讯视频的用户粘性,减少了腾讯视频VIP会员账号所承载的流量利益和会员费收益,损害了腾讯公司对腾讯视频会员费、流量等衍生利益,同时增加了自身的交易机会。因此,被诉行为违反了互联网领域的商业道德,并对腾讯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竞争利益产生损害,构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十:房源信息抓取案
二审案号:(2022)京73民终4201号
一审案号:(2021)京0108民初9148号
【案情】
北京神鹰城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神鹰城讯科技有限公司(统称神鹰公司)未经许可,利用技术手段抓取、存储贝壳找房网中的房源基本信息、交易信息、特色信息、实勘图、VR图、户型图(简称涉案数据),同时自动去除贝壳网房源图片的水印,并将涉案数据通过信息网络向其用户或公众传播,包括在推推99产品内向其用户本身展示、供用户编辑和下载,将涉案数据发布至推推99房产网、第三方房产信息平台以及微信等。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链家公司)、天津小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小屋公司)以神鹰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神鹰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50万元,并在诉讼中提出行为保全申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神鹰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令神鹰公司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链家公司、小屋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及合理开支50万元。神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
【裁判要旨】
涉案数据是链家公司和小屋公司建立、维护并不断扩充而成,其为此投入了长期、大量的资金、技术、服务等经营成本,使之成为具有相当数据规模的房源数据集合,构成企业的核心经营资源。链家公司和小屋公司据此获得的商业利益本质上是一种竞争性权益,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无论链家公司和小屋公司对房源数据集合中的单幅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均不影响本案对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涉案数据虽是向公众无差别提供和展示的公开数据,但并不意味着其他经营者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获取和使用。认定获取和使用公开数据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结合获取、使用数据的具体手段和方式,综合考虑该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行业的商业道德,对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利益以及市场竞争秩序所产生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本案中,神鹰公司以技术手段大规模抓取涉案数据,并将涉案数据存储在自有服务器后去除贝壳网水印、加入其他主体水印,传播至社交媒体和第三方房产信息平台等,为“虚假房源”发布提供了重要工具和便利条件,客观上助长了“虚假房源”蔓延,明显违背房产经纪行业的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而且,神鹰公司在诉讼中已明确承诺立即停止被诉行为的同时,又以更隐蔽的方式变相、持续实施被诉行为,主观恶意极为明显。被诉行为抢夺了本属于链家公司和小屋公司的用户流量,影响了用户粘性和信赖度,使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交易安全因“虚假房源”直接受损,使靠诚信经营获取竞争优势的经营者无法获得有效激励,破坏了房产经纪行业的竞争生态和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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