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生活(武汉)信息科技公司与武汉美之修行信息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一审案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知民初4307号
二审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鄂知民终500号
原告(上诉人):透明生活(武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武汉美之修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要旨】
一、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量:数据是否具有整体性,数据权益人是否为获得数据进行了较大投入,数据能否给数据权益人带来流量和竞争优势。
二、市场主体之间的经营模式虽然不同,但只要双方争夺相同的网络用户群体,为自己或者他人争取交易机会所产生的竞争关系以及因破坏他人竞争优势所产生的竞争关系,可认定为存在竞争关系。
三、数据利用人的竞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应从数据利用人的抓取行为有无经过数据权益人的授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有无产生数据安全风险、有无加重服务器运行负担、是否侵害数据权益人的权利、是否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等综合认定。
【基本案情】
透明生活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1日,享有“透明标签化妆品数据查询管理系统”“透明标签Android应用软件”“透明标签IOS应用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透明生活公司是首页为“www.51tomi.com”、域名为“51tomi.com”、网站名称为“透明生活”的主办单位。该网站向用户提供化妆品成分数据的查询服务及化妆品类的商品广告。“透明标签”软件、官方微博及在“bilibili”网站上均使用了“Tomi透明标签”的标识。
美之修行公司是“美丽修行”网站的主办单位,该网站向用户提供化妆品成分数据的查询服务及化妆品类的商品广告。
美之修行公司在“美丽修行”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展示的多种化妆品上,大量使用了含有“Tomi”标识的商品名称以及水印图案;此外,美之修行公司在上述互联网平台上展示的部分商品信息错误与透明生活公司在其互联网平台上使用“透明标签”软件展示的同种商品的信息错误情形一致。
【裁判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透明生活公司与美之修行公司的登记经营项目均包括化妆品销售,两者的实际经营活动也均包括向网络用户提供化妆品成分数据的查询服务,因此两者为相互具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经营者。在实际经营中,透明生活公司将其收集、整理的化妆品成分数据信息在添加“Tomi”文字或水印标识等技术措施后提供给网络用户,而美之修行公司在其网站等经营性互联网平台上向网络用户提供的相同化妆品成分数据信息中亦大量含有透明生活公司经营中使用的“Tomi”“透明标签”文字或水印标识,且美之修行公司对于其提供的上述带有“Tomi”“透明标签”文字或水印标识的化妆品成分数据信息的来源或途径未予举证或作出合理说明,因此美之修行公司系通过不正当的网络技术手段获取上述化妆品成分数据信息并将其用于经营之中。美之修行公司的行为有违公平、诚信等原则,损害了透明生活公司作为化妆品成分数据服务经营者的竞争优势和合法利益。因此,美之修行公司的行为构成对透明生活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透明生活公司未举证美之修行公司使用了“透明标签”标识,诉讼请求也未包含该部分,故在纠正该事实认定后维持了一审其它认定,并判决:美之修行公司停止使用含有“Tomi”标识的数据,赔偿透明生活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0万元。
【点评】
本案涉及如何确定平台企业的合法数据权益、数据利用人获取、使用数据的正当性、数据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关系等数据权益司法保护问题。二审法院对互联网数据权益作了较为细致的区分,对数据抓取和使用行为的正当性作了充分论证,为该类案件提供了审判指引。
本案及时回应了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安全的需求,营造了良好数字生态。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联通与数据已成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其中蕴含的财产性价值日益凸显,发展大数据已成为国家重要战略。数据的运用不仅可以为企业带来新的经济利益,而且也是企业提升经营效率、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认定标准,实现数据权益人、数据利用人和社会公众三方利益平衡,有利于营造健康、有序的数据市场竞争秩序,也充分体现了在数据驱动型经济的时代背景下,人民法院的司法作为。既及时回应网络经营者的数据保护需求,也为当前尚不规范的数据竞争行为划定了相应边界,规范了相关市场中的数据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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