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腾讯公司与广州荔支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
被告: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荔支公司)
原告腾讯公司诉称,
原告推出的“企鹅FM”是中国互联网领域知名的网络电台服务平台。原告花费了大量资金采购版权、聘请主播录制并制作有声书。《三体》是一部具有极高知名度的科幻小说,曾获得科幻小说世界级的最高奖——“雨果奖”,并曾获得“银河奖”,入围“轨迹奖”、“星云奖”决选。《三体》已经被翻译到美国等20多个国家,其实体书发行量超过2900万册。2016年5月,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小说《三体》的作者刘慈欣签署《独家合作协议》,刘慈欣出具《授权书》。根据《独家合作协议》和《授权书》,原告获得了将文字作品《三体》录制成音频作品的独占性授权。原告有权对侵犯其独占性权利的行为进行维权。被告荔支公司开发、经营的“荔枝”应用软件,自称为“一款声音互动App,致力于打造全球化的声音互动平台”,其通过其官网和“荔枝”应用软件提供了大量未经授权的《三体》有声小说的在线收听、播放、缓存下载服务。被告本身并不出资购买文字作品版权,而是通过非法手段提供了原告斥巨资而获取的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有声小说,使得众多网络用户不再访问原告网站并下载原告的“企鹅FM”客户端即可获取《三体》有声小说,直接减少了原告通过其正版《三体》有声小说可获取的收益,导致原告网站访问量以及原告的“企鹅FM”客户端下载安装量的下降,实现了“食人自肥”“损人利己”的目的,严重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相反,被告获得了广大网络用户的关注,得以吸引更多网络用户安装使用被告的“荔枝”软件,并进而获得了更多的收益。被告荔支公司在原告发送警告函严重警告的情况下,仍然对相关音频不采取下架措施,恶意十分明显。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破坏了网络电台市场现有的健康生态链及正常的商业秩序,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及基于著作权享有的其他权利。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171,481.79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被告荔支公司辩称:
1.关于原告主张的荔支公司侵犯的权利,荔支公司认为用户将涉案小说录制成音频仅涉及复制权,不涉及改编权;涉诉音频均由用户录制,荔支公司作为平台方不涉嫌侵害原告的复制权;原告所获授权的网络传播权仅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但不含其他权利即将作品进行直播的权利,原告无权针对直播行为主张任何权益。2.荔支公司系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涉诉音频由用户上传至荔枝 APP,荔支公司对用户上传的海量音频无事先审查的义务和能力,且在荔枝平台显著位置提供了投诉渠道,尽到了平台方的合理注意义务。荔支公司为用户提供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并无事先监控的义务和能力。《荔支服务协议》第5.4条系为了便于用户使用平台提供的技术服务,便于用户对其上传的音频通过荔支平台进行推广,并非为了荔支公司对用户上传的音频进行实际使用,荔支公司亦并未使用用户上传的声音,不能据此约定推定荔支公司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3.原告自始未发送有效的通知,荔支公司已及时屏蔽涉案音频,不存在过错。4.原告索赔金额过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不适用消除影响的责任承担方式。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裁判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关于原告腾讯公司对案涉作品是否享有相应著作权及相关维权权利。原告提供的出版物证明案涉作品的作者为刘慈欣。后刘慈欣将案涉作品独占性授权给原告,故原告在被授权范围内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关于被告荔支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即使被告荔支公司提供的主播身份信息系真实,对于主播身份信息可与原告公证页面的主播名称和波段相互印证的,可以综合认定该部分主播涉及的被控侵权音频系由相关网络用户发布,荔支公司仅是通过其经营的“荔枝FM”网站和手机客户端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但即使涉案被控侵权音频系网络用户上传,被告荔支公司仍构成间接侵权,理由在于:一方面,在涉案权利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荔支公司应当认识到著作权人通常不会允许他人在向公众开放的网络平台上免费传播其收费作品,其荔枝平台上的小说等音频内容系由作者自行上传或由网络用户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后制作上传的可能性极小,相关音频内容侵害著作权的可能性极高,荔支公司对此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在平台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及时发现;另一方面,荔支公司从第一次接到原告侵权通知到彻底删除涉案作品的时间为一年左右,即荔支公司在接到原告发送的侵权通知后未能及时作出删除、屏蔽侵权音频或断开链接等合理的反应。
第三,关于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被告荔支公司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其中,对于赔偿损失,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依据本案的具体案情,综合考量涉案作品知名度较高,被告规模较大、主观过错程度较大、侵权主播数量及主播粉丝数量多、侵权音频数量较大、播放量较大、侵权时间段为作品热度较高时间段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荔支公司赔偿原告腾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71,481.79元,就著作权侵权行为在其官网首页连续十五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宣判后,被告荔支公司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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