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知识产权律师,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yer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案例实务案例实务

“今日头条”诉“今日油条”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国家版权局


合理划定权利界限 维护公众合法权益

——“今日头条”诉“今日油条”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0)粤73民初2332号】


【当事人】

原告: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抖音公司)

被告:河南今日油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今日油条公司)、赵亚东、河南烧烤者食品有限公司(简称烧烤者公司)

【案情与裁判】

抖音公司是1.png2.png3.png4.png四个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抖音公司诉称,上述四注册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请求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今日油条公司等开设早餐店售卖油条、豆浆等食品,在餐馆招牌、菜单、食品包装、店铺装潢、员工服装、微信公众号、网站、招商加盟广告及展览会等多处大量使用5.png6.png等标识,侵害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今日油条公司等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200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在文字、含义、颜色等构成要素上不构成相同或相似,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于区分,现有证据未能证实今日油条公司等具有混淆故意或已造成公众实际混淆,故今日油条公司等不构成普通商标侵权。涉案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头条”“今日头条”属于常用词汇,使用在新闻资讯领域固有显著性较弱,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分别使用在完全不同的市场,抖音公司在餐饮领域不具有现实利益,双方在该市场上没有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今日油条公司等未对驰名商标造成弱化、贬损或丑化,亦未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市场声誉的情形。故即使涉案注册商标中的部分商标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今日油条公司等亦不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害。今日油条公司使用的企业字号“今日油条”与“今日头条”区别明显,其在微信公众号、网站等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与“今日头条”手机APP的运行界面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二者的广告语及海报存在差异,故今日油条公司等的行为亦未构成不正当竞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抖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今日头条”知名商标,且抖音公司系国内知名自媒体公司,自立案起即引起社会广泛讨论及高度关注。无论是从保护勤勉、鼓励创新、维护公平的层面,还是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层面出发,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都是必要和正当的。但是,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应当基于利益平衡原则合理划定保护界限,避免对市场自由和公平竞争空间的随意挤压。本案的审理,较好把握了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与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限制竞争之间的利益衡平,对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产生积极影响。


图文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