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又成功代理一起版权纠纷案件
近日,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彭心辉律师和胡俊律师又成功代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件,为客户获得经济损失赔偿金近10万元。
【案情简介】
原告湖北省襄阳市某手工艺品制作者赵某,常年从事非遗传承和银饰手工艺品设计、制作、销售工作;被告系广东省某电商平台经营者王某,在网店主要销售节假日饰品。
2024年4月,被告王某未经许可,擅自从赵某淘宝、京东店铺中复制搬运赵某享有美术版权的某一款销售爆品,导致赵某店铺销售额直线下降,部分粉丝评论竞品价格差异过大等问题。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5年年初,赵某到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委托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全权跟进处理上述银饰工艺品有关美术作品侵权纠纷,诉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长久律所知识产权团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积极搜集和准备案件证据材料,调取了被告的人口信息,代表委托人赵某将王某诉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件经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认定案涉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原告的版权登记合法有效,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复制、传播案涉作品为自己的网店宣传推广,构成著作权侵权;最终经人民法院调解,被告同意立即停止侵权,并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近10万元,案件圆满结案。
【律师评议】
近两年,随着电商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出现一大批因盗图推广销售引发的版权纠纷案件;案件特点在于著作权人花费心血创作的图片、视频、文稿创意等作品被大量不劳而获的店群开设者“一键复制”,大肆宣传售卖侵权产品,反过来让版权原创们处境艰难;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始权利人不得不“自证清白”(独创性、版权登记),聘请律师、公证取证固证,购买侵权产品公证,调查电商平台销售数据等;此类著作权纠纷案件还大部分面临案件周期长,维权成本大、判决结果数额低等特点,导致版权纠纷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且让原创维权处境尴尬。
但是,随着在国家战略层面,保护和尊重知识产权已经日渐成为社会大众共识,对于襄阳地区版权权利人来说,创设版权实属不易,应当积极进行版权登记,保留原始底稿和创作及首发记录,在发现侵权线索时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进行维权,以巩固自己产品在知识产权加持下的销售优势地位。
另一方面,广大经营者在开设网店时应尽量避免走捷径侵权他人知识产权,主动寻求版权许可合规经营才是长久制胜之道,避免赔了夫人又折兵。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二条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襄阳版权律师】
彭心辉律师,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团队负责人;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诉讼仲裁、涉外法律服务、法律顾问等;
TEL: 139 0727 3103;
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领秀中原写字楼21层4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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