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标准
法〔2025〕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对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管辖区域作了调整。现予以印发,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22〕109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9月23日
【诉讼标的额】
简述有权管辖IP案件的基层法院:
北京市、上海市:不受诉讼标的额限制;
天津、江苏、浙江、河南、湖北、海南、重庆500万元以下;
广东省: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珠海、惠州、肇庆、江门1000万元以下;其他区域50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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