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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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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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告知如下: 一、受送达人应当提供和确认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二、受送达人可以选择以电子送达的方式接受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人民法院发送的诉讼文书以人民法院邮件系统中保留的信息为准。 三、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因受送达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指定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材料无法送达或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受送达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送达的,诉讼材料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诉讼材料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时,视为送达。 五、受送达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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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送 达 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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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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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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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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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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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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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子 送 达 |
□同意 |
电子邮件,邮箱地址: (请在该邮箱设置自动回复“已收到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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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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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事项 |
是否与本案一审程序中送达地址一致?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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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 认 栏 |
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确认填写的上述送达信息准确、有效,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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