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
按照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确定的试点期限,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将于2023年9月27日正式结束,现就试点结束后的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本通知自2023年9月27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各单位和各高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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