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案件诉讼风险提示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一、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会审理。
二、当事人需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或裁定生效。
三、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当事人提起上诉、增加诉讼请求或申请保全,未按时交纳费用,将导致驳回上诉、不予审理或不予保全。
五、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法院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法院将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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