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网上立案材料清单及文件形式要求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北京法院网上立案工作办法》等,为方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提起网上立案,现将所需材料清单及文件要求告知如下:
一、商标、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
(一)起诉状
1.载明事项: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案由、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等。
诉讼请求可以表述为: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XX]第XX号关于第XX号“XX”商标XX裁定书/决定书或第XX号XX审查/复审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决定。
2.措辞要求:原告在起诉状中有扰乱社会秩序、侮辱诽谤他人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的,审核法官应当告知其修改后再提起诉讼。经告知后原告仍拒不修改的,不予登记立案。
3.签名要求:起诉状由原告本人签名或盖章。原告为自然人的,起诉状应当由其本人签名、捺印。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二)据以起诉的被诉决定/裁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被诉决定/裁定,应附上电子发文截图(标注出具体与本案相关的信息)或邮寄信封正反面扫描件(能够清楚地体现出收到被诉决定之日的邮戳)。如果超出起诉期提起诉讼,还需附上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1.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扫描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提交,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应当提交户口簿、军官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的扫描件,并提交本人手持上述证件的近期彩色半身照片(能显示出完整、清楚的证件号),用以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起诉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立案法官结合案件情况可以要求代理人提交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予以核对。
2.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有效期内)等证明该组织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明确标注职务)及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主体材料需加盖公司(或单位)公章。
3.被告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填写“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证照类型选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被告证照号码填写“1110000000001463X6”。
4.第三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准确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为保证立案信息录入准确,身份证号码原则上需要提供。
5.第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工商信息查询页。
(四)委托代理手续
委托他人代为起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1.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具体委托事项并注明特别授权或一般授权,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其本人签名或捺印,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2.代理人身份为律师或专利代理师的,须提交有效期内的相关执业证明(如律师证的备案页),专利代理师还需要提交证明其具有诉讼资格的文件或中华代理师协会开具的个案推荐函。
3.律师事务所或专利代理师所在公司出具的盖公章的证明或函件,出具时间应为提交立案材料之前。
4.代理人为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6个月以上)或银行工资支付记录(6个月以上)等与当事人有合法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交单位出具的载明该工作人员的职务、工作期限等书面证明。
(五)其他必要证据或说明等材料
提交证据必须附有证据目录,并载明提交人、提交日期、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码等基本信息。
二、原告涉外网上预登记(目前北京地区律师可使用京知在线)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三)》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或者有关代理机构受外国自然人、法人的委托代理行政诉讼事宜,律师事务所或者有关代理机构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和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的传真件或者电子邮件等初步证明,并在起诉后三个月内向受案法院递交委托书的公证、认证文件的,可以视为没有超过起诉期限。因此,当事人系涉外、涉港澳台主体并委托北京地区律师代理案件的,可通过“京知在线”系统办理预登记,鉴于目前预登记模块中补齐公证认证手续后直接立案正在开发完善过程中,现阶段已经办理好公证认证手续的当事人,可提交完整手续以及预登记成功的通知截图,直接通过上述四平台申请网上立案,审核通过后,由审核法官联系起诉人进行原件核对。
三、立案审核
立案法官对网上立案的申请,应于系统接收起诉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及时登记立案;
(二)当事人和代理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官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立案。逾期未补正或者经多次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提起诉讼;
(三)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且无法通过补正材料解决的,不予受理。
立案法官认为无法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完成审核的案件,可以终结审核。终结审核的,不受上述审核时间的限制。
四、文件要求
当事人和代理人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即北法电子诉讼平台、网址为http://www.bjcourt.gov.cn)网上立案系统所提供的起诉状和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的电子文本,同时应当附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可编辑的起诉状、申请书的电子文本(word文本),其他材料纸质文件的PDF文本格式或者JPG等图片格式。目前该平台上传文件的上限为100M,能满足一般立案材料所需容量,建议采用专业扫描设备对立案材料进行扫描,选择清晰度为200dpi文本扫描模式后,可有效降低生成文件大小。当事人和代理人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北京分平台(原名:移动微法院)网上立案系统应上传PDF文本格式、JPG等图片格式的起诉材料。四平台上传文件格式暂不支持压缩包。所有文件均要求扫描正本后上传并准备原件备查。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对适用网上立案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立案法院可通过诉讼平台、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即时通讯工具进行电子送达,不再进行纸质邮寄送达。对适用网上立案的案件,当事人在立案、审判、执行等阶段不需重复向法院提交纸质版起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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