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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电子诉讼材料提交指引(试行)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1.【定义】本指引所称的电子诉讼材料,既包括当事人在立案阶段通过北京法院电子诉讼平台、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京知在线等线上途径提交的起诉状、案件要素表、主体资质证明、代理手续、证据等网上立案材料,也包括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北京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北京云法庭等在线提交的答辩状、代理意见、申请书、证据等诉讼材料,同时还包括当事人以光盘等形式提交的答辩状、电子证据等诉讼材料。


2.【证据提交时间】未经预登记正式立案案件建议于立案时一次性完整提交证据;预登记后正式立案案件的举证期限于立案时截止,原告应当于立案时一次性完整提交证据。


3.【提交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北京法院电子诉讼平台等线上途径提交电子诉讼材料,也可以光盘形式提交(建议当事人优先选择线上途径提交)。在诉前调解阶段提交证据的,请以光盘形式邮寄至我院集约送达中心。


4.【样式规则】提交起诉状、答辩状等诉讼文书样式应采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文书样式模板结构(按照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诉讼服务-文书样式的路径可以获得,网址为:https://www.bjcourt.gov.cn/ssfw/wsys.htm?p=2)进行编写;案件要素表应按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供的样式模板(按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官网-诉讼服务-常用诉讼材料样式的路径可以获得,网址为:https://bjzcfy.bjcourt.gov.cn/article/index/id/M7Q0NDAwNSAOAAA.shtml)进行填写,不得自行修改格式。


5.【制作规则】电子诉讼材料要求内容清晰可辨识、无歪斜,并按照阅读习惯进行方向调整,空白、重复扫描影像应予剔除,扫描形成的电子诉讼材料分辨率不低于300DPI。


6.【色彩要求】包含印章、照片、彩色插图、多色文字等彩色文件,应采用彩色模式(不低于24色)进行扫描。


7.【大小及格式要求】上传单个文件要求大小不超过100M,如图片文件超出大小限制,则需对其进行压缩处理。视听证据材料如超出大小限制,则需对音视频文件进行压缩处理(压缩文件大小,而非形成压缩包形式),或拆分后分多次上传。超过上传容量限制的音视频文件亦可于证据目录中注明后以光盘形式提交至法院。


案件要素表仅支持WORD格式;非音视频电子诉讼材料支持PDF、JPG等通用格式(为便于后续向被告行政机关通过电子送达方式交换诉讼材料,建议优先选择PDF和JPG两种格式);视频证据文件支持MP4、WMA 、AVI等通用格式,音频证据文件支持MP3、WAV等通用格式,非通用格式的应当先行转换成通用格式后上传。


以光盘形式提交的非音视频电子诉讼材料(案件要素表除外)仅支持PDF格式,其中证据文件当事人提交时应整理为3份PDF文件,即1份证据目录文件(含证据编号、名称、来源和待证明的具体事实、页码范围),与证据目录相对应的全部证据材料应拆分为2份PDF文件(编写页码,文件命名分别为原告证据材料一、原告证据材料二)。


通过线上途径提交电子诉讼材料的,材料格式、大小还应符合相应途径的具体要求(例:京知在线上传文件大小不得超过50M、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不得超过8M)。


8.【命名规则】文件命名应当规范、与内容保持一致,并注明材料特征及相应诉讼地位(例:原告身份证、原告律师执业资格证、原告营业执照、原告授权委托书、原告证据目录等)。


9.【提交规则】提交文件时需要保证材料的完整性,例如身份证需要提交正反两面、公证材料要依页码进行上传等。同时,文件需在右下角连续标注阿拉伯数字页码和总页数,如“1/30”,证据文件页数和页码需跟证据目录保持一致。


通过线上途径提交的,应按照材料性质分别对应上传至不同目录内。


10.【补正规则】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诉讼材料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法院将通知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补正。当事人以光盘形式提交的电子诉讼材料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当事人应在合理期限内重新提交;或提供纸质诉讼材料由法院协助电子化,法院协助完成电子化后,仅留存电子诉讼材料和必须留存的纸质原件,其他纸质材料当事人可取回。


11.【法律效果】当事人同时提交电子及相应纸质诉讼材料的,视为已承诺电子诉讼材料与纸质诉讼材料内容一致,法院可任择其一交换、审理、归档。


12.【施行时间】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在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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