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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区域布局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国知办发协字[2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促进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做好知识产权区域布局试点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区域布局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经局批准,现于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6年1月12日

 

知识产权区域布局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发挥知识产权经济价值,服务政府职能转变,做好知识产权区域布局试点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区域布局试点工作,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推动知识产权区域布局而选择一批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的系列工作,具体包括知识产权资源分析、与创新资源和产业发展的匹配度分析、形成指导和加强区域知识产权布局的政策文件、建设知识产权区域布局信息支撑与服务平台等工作。试点工作旨在通过摸清知识产权资源、创新资源、产业资源及其融合匹配关系,形成以知识产权资源为核心的资源配置导向目录,提出区域资源配置和政策优化调整的政策或规划,探索精准治理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新模式,为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区域布局工作提供实践基础和示范探索。

第三条 知识产权区域布局试点分为省级试点和市级试点。试点区域范围一般为本级行政区域。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负责知识产权区域布局试点管理工作。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或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是完成当地试点任务的责任主体,负责试点申报、组织实施、落实配套条件等工作。


第二章  试点申报

第五条 申报主体应是省级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

第六条申报主体应对知识产权区域布局工作有明确的目标和工作思路,地方政府予以重视和明确支持,实施方案落实有保障;有较好的区域专利资源分析基础,有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和专业的分析机构,能够独立开展深入的专利资源分析工作;有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知识产权战略统筹协调机构健全,运行顺畅,各成员单位配合度较高,所需数据获取方便。

第七条省级知识产权局统一组织省内申报工作。省级知识产权局作为申报主体的,应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申报;示范市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的,应商省级知识产权局同意后申报。申报时需提供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知识产权区域布局试点申报书和知识产权区域布局试点方案。试点方案内容包括本区域基本情况,知识产权区域布局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试点目标和主要任务,试点成果和主要成效,组织保障等。

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试点申报书和试点方案进行评审,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印发试点名单。

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需要组织地方试点方案对接会,试点地方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和本地实际修改完善试点方案,经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启动试点工作。

 

第三章  试点管理

第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试点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支持配合做好试点工作。保护协调司和试点地方知识产权局组成联合工作组,明确责任人员,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做好落实配合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知识产权区域布局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知识产权区域布局试点工作管理办法,从技术、信息、人才等方面予以支持;建立知识产权区域布局试点工作协调、交流机制;组建知识产权区域布局专家组,为试点工作提供咨询、指导、培训等服务;负责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综合评价和验收,实行持续跟踪评价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试点地方要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项资金,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成立工作推进组,协同配合开展试点推进工作;成立包括知识产权、科技、教育、产业、经济、政策等多领域专业人员的专家团队;形成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由试点地方人民政府印发实施;整合统筹资源,规范数据管理,按照备案的试点方案,全面开展探索创新,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建立知识产权区域布局工作专门台账,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和考核。台账内容包括有关文件、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汇报总结、会议记录、合同账簿以及重要活动资料等。形式包括纸质、电子、文字图表、图片影像等。

第十四条建立工作简报制度。就试点工作推进情况,阶段性工作成果等定期形成工作简报,报送试点地方及相关部门,加强信息通达和学习交流。

第十五条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组建由科技创新、产业经济、区域地理、知识产权分析、信息技术、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和技术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团队。负责指导完善地方试点方案,接受试点地方业务咨询,参与相关调研、督查活动,对试点地方工作方向和内容提出调整建议,提供业务培训和宣传推广等。

第十六条建立培训交流机制。根据工作进展和地方需要,定期就相关政策、技术实现、能力建设等组织召开知识产权区域布局相关内容培训。适时组织各试点地方开展交流活动。各试点地方应加强内部专题交流培训。

第十七条加强宣传报导。就领导批示、讲话、工作举措、经验成效、阶段成果等,通过简报、媒体报刊、网络平台、微信等多种渠道进行及时、准确的报道,形成共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十八条建立成果汇报制度。试点地方就试点工作推进情况、问题需求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等每季度形成工作进展报告,每年形成工作总结,报送保护协调司。

第十九条建立试点退出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地方试点工作监督检查。对于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显著偏离试点目标,未按试点实施方案要求推进工作,致使工作推进滞后或成效不显著,未按管理要求推进工作、报告工作进展等情况给予批评通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试点。

第二十条试点期限为3年,自试点确定通知印发之日起计算。试点期满,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备案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本办法组织总结验收。对验收通过的试点地区进行评定,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广。未通过验收的允许进行一次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组织复验收。终未通过验收的,取消试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试点地方试点工作责任主体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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