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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


  为集中展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法庭从2023年审结的4562件案件中筛选96件案件,提炼104条要旨,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现予发布,供社会各界研究和参考。

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

  1.专利保护客体的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375号

  【裁判要旨】判断权利要求限定的方案是否构成专利法保护客体时,一般应当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的理解,审查该方案是否采用具体技术手段,旨在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技术效果;至于该方案实际能否解决说明书声称的技术问题并实现相应技术效果,通常属于说明书公开充分的审查内容,而非保护客体审查内容。

  2.专利确权程序中“进一步限定”式修改的审查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556、581、738号

  【裁判要旨】专利确权程序中,关于某一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是否属于“进一步限定”的审查,应仅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完整包含了被修改的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比被修改的权利要求是否增加了技术特征,且增加的技术特征是否均记载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其他权利要求为准。

  3.专利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回应性要求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556、581、738号

  【裁判要旨】专利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式修改,一般应当以回应无效宣告理由为限;以克服无效宣告理由所指缺陷为名,行重构权利要求之实的,可不予接受。

  4.专利确权程序中仅修改从属权利要求应否接受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548号

  【裁判要旨】专利确权程序中,当事人主张专利权人仅修改从属权利要求而未修改独立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不应予以接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权利要求放弃式修改的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44号

  【裁判要旨】放弃式修改一般是指修改权利要求时引入否定性技术特征,将特定保护对象从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予以排除,以此限缩原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通常仅适用于专利申请因部分重合的抵触申请而丧失新颖性,或者因现有技术意外占先而丧失新颖性,或者基于非技术原因排除专利法不予保护的主题等有限的特定情形。

  放弃式修改同样需要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判断时,应当综合考虑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放弃保护的内容、放弃式修改后保留的内容以及三者关系等;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修改后保留的内容在原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中已经直接公开或者隐含公开,则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6.优先权审查中对相同主题的判断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344、371号

  【裁判要旨】判断优先权是否成立,应当审查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限定的内容能否从在先申请的专利文件中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某些内容如给药特征,虽然在新颖性、创造性判断中可能因不具有实质限定作用而不予考虑,但在优先权审查中应予考虑。

  7.补充实验数据的接受

  【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33号

  【裁判要旨】药品专利申请人或者权利人在申请日后提交补充实验数据,主张该数据能够证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具备创造性、专利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原专利申请文件明确记载或者隐含公开了补充实验数据拟直接证明的待证事实,且申请人并非通过补充实验数据克服原专利申请文件的固有内在缺陷的,可以接受该补充实验数据,并进一步审查其是否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8.判断补充实验数据应否接受时对“待证事实”的审查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15号

  【裁判要旨】通过补充实验数据拟直接证明的待证事实应当在原专利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或者隐含公开,即要求待证事实在原申请文件中是明确的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如待证事实本身在原专利申请文件中并未明确记载或者隐含公开,需要通过补充实验数据进一步确定“待证事实”本身,则该补充实验数据不应予以接受。

  9.多变量方程式限定的权利要求的说明书公开充分判断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1071号

  【裁判要旨】对于以包含两个以上变量的方程式限定的权利要求,说明书未明确界定各变量的数值选取、各变量之间的关系、数值选取与技术效果之间的关系,以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后,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或者过度劳动才能解决技术问题、实现技术效果,当事人据此主张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10.以数值范围限定组分含量的中药组合物专利的说明书公开充分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593号

  【裁判要旨】以数值范围限定组分含量的中药组合物专利中,说明书以临床实验数据证明其技术效果的,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该组分含量范围内的药量增减不会改变临床实验数据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基本配伍关系和功效,则一般可以认定说明书公开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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